1、被执行人蒋辉,男,1972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0414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周李小区63幢东数第四间车库(玻璃门)。
被执行人张翠林,女,1971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910158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周李小区63幢东数第四间车库(玻璃门)。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朱坚,男,1968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0100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4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许昌军,男,1986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16601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七组31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刑初字第002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魏素梅,女,1969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2900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30-2-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侯立军,男,1980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051617,汉族,住泗洪县圣马可法国区15幢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孙长动,男,1962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1140831,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崇潼村四组232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许晓楠,女,1989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112284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嵩山南路121号9幢2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臧庆尧,男,1953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112642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72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30131X,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景泰嘉园24幢4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徐光,男,198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506359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五组。
被执行人韩素平,女,1987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08045605,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宋小平,男,1966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2800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北区5号楼一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朱艳艳,女,1968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700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北区5号楼一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杨威,男,1987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215421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八组43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朱绍梅,女,1972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07314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新村63号。
被执行人周新邦,男,1968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22313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新村63号。
被执行人孙翠华,女,1943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30929312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新村6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孔爱东,男,1970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00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木清华4幢4单元408室。
被执行人程敏,女,1972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7006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3幢81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4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付刚,男,1973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8539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居委会一组1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