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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53期)
  发布时间:2016-05-10 16:54:38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徐光志,男,1967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6084278,汉族,住泗洪县中正时代城6-1-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胡景,男,1968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2448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小区12-2-1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军,男,1969年1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12903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小区A13栋1单元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永辉,男,1964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07407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人民路4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顾培志,男,1974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108201X,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颜莲村十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蒋天伟,男,1972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12295772,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蓬安街4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4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宿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体育路西巷北侧C-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281546-8。法定代表人许昌久,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朱英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3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二组17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高山兵,男,1975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04263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洋井村8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石青海,男,1978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3016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村7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浦江,男,1969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13261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工业园区大门口左侧。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陈彩文,女,1962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3093442,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河口村四组4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石利娟,女,1979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0860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38幢一单元2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县经济开发区昆山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4959-X。法定代表人钱建华,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