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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52期)
  发布时间:2016-05-09 16:53:40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李闯,男,1981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1221035,汉族,住泗洪县常熟工业园区兴业路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陈家家,男,1988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625301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街盛鑫农贸市场1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苗万荣,女,1967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110502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12-1-402室。被执行人王仲波,男,1964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1544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12-1-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健,男,1974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25563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李庄村刘庄八组350号。被执行人石绍闯,男,1970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10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巷12号。被执行人杨丽丽,女,1972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18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巷12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夏修美,男,1957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0418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美大酒店。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信硕,男,1953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02035414,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朱庄村。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正,男,1990年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25527X,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井路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王磊,男,1973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101171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石集小区。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民初字第02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林伟,男,1986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241815,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迎湖村九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付广播,男,1983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151156,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小区46栋3单元206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8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1、被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6030315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18-1-7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陈甫龙,男,195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304150055,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1号楼5单元110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3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宋安居,男,1952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320007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2-1-4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周磊,男,1990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03256130,汉族,住泗阳县上海路洗车广场山顶道汽车美容会所。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4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臧庆同,男,1962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611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一巷一排2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6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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