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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51期)
  发布时间:2016-05-05 16:52:46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夏学辉,男,1978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051255,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刘营村。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荣胜,男,1975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21003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37幢2单元6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宿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体育西巷侧北C栋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1546-8。法定代表人 许昌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房保春,男,1962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5150578,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18幢1单元7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付广播,男,1983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1511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46号楼3单元2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魏殿兵,男,1970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12461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大门九组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胡同志,男,1974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06193314,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古城居民委员会七组96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明,男,1969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070855,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陈咀村十一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8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戚尔峰,男,1977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020590,汉族,住泗洪县尚城世家小区5幢1单元3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做林,男,1961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126407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李塘村三组2号。被执行人崔敬玉,男,1973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4401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吕东村四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臧光炳,男,1971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286012,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六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谢丽丽,女,1983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5272226,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小区21号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徐艳,女,1981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241625,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15栋1单元15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0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0858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13幢一单元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朱红波,男,1977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112407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永和花城12-2-203室。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付金刚,男,1976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6270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戴庄过渡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宿迁绿怡工艺品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金锁镇金镇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037225-2。法定代表人刘大宝,该公司董事长。泗洪县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