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李训魁,男,1979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7071814,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九分场。被执行人孙茂娟,女,1974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20006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楼1单元6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石义,女,1969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04034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西环路东侧1幢203室。被执行人徐光志,男,1967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60842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西环路东侧1幢2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特字第0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兆兵,男,1964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033110,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五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73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08301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农贸市场早点炒菜(全民队卫生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1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李林峰,男,1979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0112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1幢一单元704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汪陆军,男,1975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6010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锦洪苑14-4室。被执行人穆桂红,女,1975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70700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锦洪苑14-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兆永,男,1972年5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45395,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赵庄村十一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珍珍,女,1989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809108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一组10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魁,男,1969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2644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邓庄居委会1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张克松,男,1960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008102015,汉族,住泗洪县百星花园北大门西侧洪泽湖东大街8-27号 洪翔中学对面光老头药膳鸡。被执行人田月梅,女,1971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101112420,汉族,住泗洪县百星花园北大门西侧洪泽湖东大街8-27号 洪翔中学对面光老头药膳鸡。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陈雅如,女,1991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2264224,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北村四组307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周闯,男,1978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22503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东居委会六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宋体操,男,1976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103127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路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4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初思,男,1962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2101375,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中心小学74号。被执行人曹玉,男,1978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05121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中心小学。被执行人朱泽海,男,1960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0151239,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中心小学26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4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马树梅,女,1967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80900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一组。被执行人马树青,女,1972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02006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一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胡永进,男,1981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2266212,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37幢3单元504室。被执行人向雪银,女,1979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031027,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37幢3单元504室。被执行人向全闯,男,1973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20001X,汉族,住泗洪县锦绣华庭10-6。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周墩,男,1972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191116,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一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江苏欣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虞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6026420-7。法定代表人陈卫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卫江,男,1974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01050059,汉族,住靖江市康宁路1号4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