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潘磊,男,1984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7064014,汉族,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3-2-2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高春树,男,1961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11401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九组2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臧伟,男,1964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327449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1幢2单元404室。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6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901181X,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农贸市场北门东侧(王军超市)。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石祥,男,1955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1021610,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孙台村靳台1组9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阚绪清,男,1962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20824101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果园队附9651-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8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朱柏,男,1974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080112,汉族,住泗洪县团结花园10幢1单元2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宿迁光延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城头乡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9832412-6。法定代表人吉晓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訾兵,男,1983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08214431,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怡景雅居12号楼9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田玉全,男,1969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225017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5幢1-404室。被执行人吕德锋,男,1970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2138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5幢3单元6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吴先明,男,1972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1063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这东方明珠小区39幢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芳,女,1969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1030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39幢1单元3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赵平,男,1971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2262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70-1-101车库。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邵爱龙,男,1973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26401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17组。被执行人许素花,女,1972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217414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17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6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平,男,1971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08109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上塘居委会上东三组58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王浩,男,1970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0356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6幢一单元501室。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1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许宝宏,男,1966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2828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号。被执行人马清华,女,1969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1000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号。被执行人许凌波,男,1990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706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号。被执行人姚洪东,男,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218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2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宿迁南鹏合成橡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250019-8。法定代表人姚三保,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宿迁德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新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0194369-4。法定代表人沈茂山,该公司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