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刘文军,男,1967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3050019,汉族,住泗洪县洪中清华园6-3-505室。被执行人阚乃英,女,1967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2080042,汉族,住泗洪县洪中清华园6-3-505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振东,男,1965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015639,汉族,住泗洪县五里江农场厂部南区5-204室。被执行人韩安,男,1971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3040019,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27幢二单元904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2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孟小磊,男,1985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310010,汉族,住泗洪县东方中学学校超市仓库。本院作出的(2015)洪刑初字第004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周崇建,男,1974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040319,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董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付西组59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4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宿迁绿怡工艺品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金锁镇金锁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037225-2。法定代表人 刘大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李彩红,女,1976年5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02382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7组。被执行人裴伟,男,1969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23381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7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大忠,男,1960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601419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供销社宿舍。被执行人李金玲,女,1972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27116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26号。被执行人王波,男,1971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0500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26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開生,男,1977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21856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经济开发区五里江农场一分场九队18号。被执行人周侠,女,1972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01624,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李台养殖场张一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朱洪峰,男,1987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2041476,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岗朱村二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李安龙,男,1971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20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小李组。被执行人袁玉珍,女,1969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0751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小李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4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李安龙,男,1971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20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小李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4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宋永松,男,1977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2240219,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七组。被执行人邹成平,男,1963年7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01101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响桥村四组4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6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9026026-3。法定代表人陆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士东,男,1973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7305033215,汉族,住靖江市江平路117弄19号4室。被执行人孔伟琴,女,1974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02284826,汉族,住靖江市江平镇117室19号4室。被执行人江嘉炜,男,1982年5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205020038,汉族,住靖江市城镇新西路西段长里供销社住宅小区1-1号。被执行人沈云妹,女,1980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8004230627,汉族,住靖江市城镇新西路西段长里供销社住宅小区1-1号。被执行人芦玲,女,1955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512053421,汉族,住靖江市城镇新西路西段长里供销社住宅小区1-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大刚,男,1963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9300016,汉族,住泗洪县御景天成小区7幢一单元5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