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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47期)
  发布时间:2016-04-27 16:48:42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684084-X。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泽民,男,1968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08205456,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单位宿舍。被执行人陈家年,男,1968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155818,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单位宿舍。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吴德鹏,男,1963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4260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18栋3楼顶楼中间一家。被执行人卢振平,女,1966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31501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18栋3楼顶楼中间一家。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王新林,男,1978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80446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6号楼4单元208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玲珑,女,1988年1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129142x,汉族,住泗洪县车门村东庄一组49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张西林,男,1969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224652,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周河村南庄组。被执行人周娟,女,1968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074722,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周河村南庄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周金福,男,1970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002137815,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三周村22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泗洪县轩宇油嘴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袁集委员会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715785-5。法定代表人朱堂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刘为利,男,1970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045010,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小区32-3-5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李小云,女,1973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1300024,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17-1-107室。被执行人王凯,男,1973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040092,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17-1-107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朱成,男,1967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51458,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朱庄村5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陈研,男,1981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420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星光大道都市118连锁酒店。

12、被执行人李加宝,男,1970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418301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二队10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8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裴亚飞,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218005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6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1081257,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北村7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许保亮,男,1965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276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新区1幢1单元3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张震宇,男,1974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0050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1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孙祥,男,1975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160614,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三组135号。被执行人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农机汽车大市场5号楼B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830800-2。法定代表人祖兆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孙科,男,1974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304214,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裴庄村八组。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3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5427x,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人民政府5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宋军,男,1972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121103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32幢一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马邵敏,女,1968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228002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32幢一单元302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8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