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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45期)
  发布时间:2016-04-20 16:46:40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李可志,男,1959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11246214,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土管所宿舍。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薛伟,男,1985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2200811,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联淮居委会二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8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臧峰,男,1981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21400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城小区9幢1001、10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江付金,男,1955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510160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社区居委会。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8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薛峰,男,1972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231619,汉族,住盱眙县管镇经济村三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宿迁市明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分金亭路北侧113、114号。组织机构代码08159232-6。法定代表人史淑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昌林,男,1967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01045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朝阳二路29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8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石存先,男,1965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0460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四分厂。被执行人石业龙,男,1987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21528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四分厂。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曹军,男,1975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121418,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团结村刘圩七组5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许贤锐,男,1981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121702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41-2-6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1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420410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3组30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程长瑞,男,1972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1085494,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4栋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葛俊红,女,1974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150328,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4栋1单元4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1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付加运,男,1955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50425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3号楼3单元306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高亮,男,1967年1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21434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43幢二单元2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马静,女,1991年7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7016242,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二村新一组2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孙香云,女,1991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2090826,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崇潼村四组4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袁刚,男,1972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09205992,汉族,住睢宁县九鼎一品小区10-902室。被执行人张玉宗,男,1957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70811157X,汉族,住睢宁县红旗区北一巷1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