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泗洪县五农爱心堂,住所地泗洪县五里江农场北戴河路河西。登记证号SHZJ(基)021号。负责人 石荣。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谢佳伶,女,1983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303142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A08-103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穆刚,男,1977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3133417,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河口村十九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杨康,男,1976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90812,汉族,住泗洪县分金亭股份公司新酒厂宿舍3号楼1单元101室。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4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高红刚,男,1976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43056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健康路北侧1幢。被执行人柏丽,女,1975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856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健康路北侧1幢。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夏修美,男,1957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0418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洪美大酒店。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宏,男,1974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131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21幢1单元5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郭文见,男,1972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24581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加油站后面第二户。被执行人马娟,女,1970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0586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李庄村五组105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高磊,男,1982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081209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5-1-201室。被执行人许倩云,女,1984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62952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5-1-2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