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湖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8498-2。负责人桑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郑明陆,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3085418,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居委会农科4组。被执行人郑建军,男,1970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01551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居委会农科4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4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许广友,男,1969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044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六组。被执行人朱景梅,女,1966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2544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六组。本院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周艳丽,女,1978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081166,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6幢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张睿,男,1978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2818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八组320号。被执行人苗正全,男,1973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0210252,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5幢4单元402室。被执行人佘伟健,男,1988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6154279,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17组。被执行人周军,男,1975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71055,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6幢1单元2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0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沈龙,男,1962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019521x,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20-3-307室。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9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宿迁市金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纬一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321324000101081。法定代表人金关全。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1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朱娟,女,1979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26582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花园居委会六组10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李广,男,1980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1163630,汉族,住泗洪县人民路东侧凤临阁1幢1单元121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许彩荣,女,1963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1080227,汉族,住泗洪县富康花园E4-4-3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彭小春,男,1974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3150279,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180号。被执行人顾军,男,1976年1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29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陵园路2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