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蔡斌,男,1973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160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锦虹苑7-7。被执行人徐素敏,女,1973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400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锦虹苑7-7。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宿迁市一品阳光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247864-5。法定代表人张心如,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心乐,男,1964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41502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北路10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82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204295413,汉族,住泗洪县泗洲东大街大浪淘沙大楼三楼。被执行人周成玲,女,1985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509212245,汉族,住泗洪县泗洲东大街大浪淘沙大楼三楼。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9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郭永亮,男,1968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1101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西巷5号。被执行人陈奎志,男,1976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214859,汉族,住宿城区陈集镇陈中村5组6号快乐购超市及庙庄小区。被执行人喻军,男,1972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25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山丽景10-303室。被执行人宿迁鑫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232946-0。法定代表人陈小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曹永,男,1976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0715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17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陈杰,男,1972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011634,汉族,住泗洪县清华园小区10幢1单元4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鲍同学,男,1962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112804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1号。被执行人祖广松,男,1976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200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宁徐路西侧北幢房屋。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73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2700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供电局南院小区1-2-203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倪文超,男,1958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62710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国铭赛鸽公棚。被执行人郑彩玲,女,1954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17104X,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国铭赛鸽公棚。本院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3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梁兆东,男,1967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501005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22-1-401室。被执行人宋梅,女,1966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800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22-1-4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宋光夫,男,1978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2436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27-3-206室。被执行人孟会勤,女,1981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0328454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27-3-2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2、被执行人董闯进,男,1982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501035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小区B9-2-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1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崔政,男,198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12651,汉族,住泗洪县环城西路东侧阳光小区A09-402室。被执行人顾海英,女,1983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301121922,汉族,住泗洪县环城西路东侧阳光小区A09-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郭峰,男,1977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21203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头水产城龙泉山庄东门对面。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泗洪县鼎润康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时代庐南阳光路西1-1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765434-0。法定代表人孙爱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葛文中,男,1973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7309247012,汉族,住沭阳县钱集初级中学家属区。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曹翠松,男,1973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0846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北门综合楼3单元406室。被执行人许广西,男,1961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42543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18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8-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52788-X。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王锁金,男,1962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3245015,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沛镇土祥村季姜家组23号。被执行人宿迁市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徐宁路西侧三幢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032565-9。法定代表人陈再周,该公司总经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陈家仁,男,1967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40104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40幢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翟利利,男,1981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527597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山水城项目部。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周显兵,男,1966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1016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11幢1单元6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3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