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刘志,男,1990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30261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泗洪县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顺河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4940-5。法定代表人韩同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倪加军,男,1976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90731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武夷炭业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张红,女,1977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083121,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武夷炭业公司院内。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孟磊,男,1977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6059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北社区居委会500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朱军,男,1969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2282015,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五组。被执行人邵静,女,1970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182041,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五组。被执行人邵晓远,男,1989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1242035,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马浪湖林场。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民初字第01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波,男,1982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91815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4-2-703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袁帮杰,男,1966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9260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1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秦小云,女,1968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111008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1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3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吴玉斌,男,1964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224007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碧水东苑5号楼5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吴玉宝,男,1970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220019,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0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吴玉斌,男,1964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224007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碧水东苑5号楼5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吴玉宝,男,1970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220019,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0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3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35470,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农电站。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3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01009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5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韩承松,男,1969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10084512,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樱花小区B17幢-204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21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魏红军,男,1970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11712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9幢2单元603室。被执行人徐兰华,女,1964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412124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9幢2单元6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2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4、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东路20号91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1155574-X。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丁德树,男,1964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16621X,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南四组1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李庆好,男,1962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5041013,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谷墩村四组9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王吉功,男,1965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7261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刘德一组446号。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1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程闯,男,1989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5234290,汉族,住泗洪县工业园区天山路5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陈兵,男,1976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146411,汉族,住泗洪县洪泽农场场部五区3幢3单元105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孙业军,男,1965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04381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二组222号。被执行人祝崇华,女,1964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20384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二组22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