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杨成位,男,1974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174014,汉族,住界集镇杨岗村十六组。被执行人杨成舟,男,1975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8204013,汉族,住界集镇杨岗村十四组。被执行人杨涛,男,1971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164058,汉族,住界集镇杨岗村十七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芹雷,男,1990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501401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七组27号。被执行人胡彩艳,女,1968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03414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七组27号。被执行人杜华,男,1975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14403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八组7号。被执行人王凯,男,1965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26407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七组19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雇翠荣,女,1968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22402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五组34号。被执行人刘茂林,男,1962年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124401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曹圩村十六组。被执行人裴军,男,1974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012413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七组11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夏亮,男,1972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064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周李村七组。被执行人高丽,女,1970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0314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周李村七组。被执行人曹佃宏,男,1963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24401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曹圩村九组9号。被执行人张加全,男,1974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28413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曹圩村十组27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庄卫超,男,1979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08016235,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东小店乡店西村3组10号。被执行人孟威,男,1980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905037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二组256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71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01401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二组10号。被执行人鲁金桃,女,1973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11416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二组10号。被执行人谢敬国,男,1966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16403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七组19号。被执行人杨道红,男,1969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24417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五祖17组。被执行人谢敬辉,男,1971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07407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七组43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杨友福,男,1969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24401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六组。被执行人杨成位,男,1974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17401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七组。被执行人杨成舟,男,1975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820401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四组。被执行人杨涛,男,1971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164058,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七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道西,男,1964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02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实验小学。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德振,男,1977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85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油北组14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8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毛建梅,女,1969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015989,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宝利城88号。被执行人谢保军,男,1962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09581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宝利城8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守荣,女,1980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926362X,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十一组10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