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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40期)
  发布时间:2016-04-06 16:40:09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杨保同,男,1966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103410,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村十组6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刚,男,1984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713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星河上城小区18幢1单元6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杨本军,男,1967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2172639,汉族,住泗洪县圣马可A22幢301A室。被执行人李宇仁,男,1965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082656,汉族,住泗洪县武夷山路西侧金榜世家33幢-2-3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0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8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团结花园7栋4单元409室。被执行人朱艳红,女,1976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11603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团结花园7栋4单元409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4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武同利,男,1980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19381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九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臧想成,男,1968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104233,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街。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孙玉新,男,1966年5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12263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居委会王阶新一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5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伍云春,女,1969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4233780,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洋沟村9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田卫东,男,1988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028341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田集村九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张利娟,女,1989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6123445,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姚兴村三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陈太强,男,1990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402383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六组55号。被执行人裴坤,男,1989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420391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五组36号。被执行人裴瑞瑞,男,1985年8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831381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五组52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陈生安,男,1972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1385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八组22号。被执行人邵侠,女,1970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04382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八组22号。被执行人邵健,男,1972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17381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二组157号。被执行人王正营,男,1974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20381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四组106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付丽,女,1970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5283020,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街7号。被执行人秦磊,男,1970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112307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一组323号。被执行人秦军,男,1966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11151810,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徐莫村三组19号。被执行人王润泽,女,1994年5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0502302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街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魏元堂,男,1973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610141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四组231号。被执行人陈艳君,女,1975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828142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四组231号。被执行人陈志喜,男,1977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1111437,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大刘村小刘庄七组47号。被执行人魏国堂,男,1962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1201438,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四组23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