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张天明,男,1978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721641x,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六区。被执行人靳立荣,女,1976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9030088,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六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9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296430,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监狱。被执行人蔡燕生,男,1962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5276410,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监狱。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贵荣,男,1950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006084614,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双乔村四组3号。被执行人马友英,女,1948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80711464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双乔村四组3号。被执行人马红波,男,1979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15433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198号。被执行人陈成,男,1985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213461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2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魏万美,男,1948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804082256,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居委会四组。被执行人陈长峰,男,1969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32211,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一组。被执行人杜开柱,男,1968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26221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居委会刘台东片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高春树,男,1961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11401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9组。被执行人杨红英,女,1963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26402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9组。被执行人杨用中,男,1968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15403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吕岗村十三组。被执行人许娟,女,1987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9134268,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商初字第000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祖兆兵,男,1981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0233855,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七组31号。被执行人陈兰兰,女,1988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81123164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七组31号。被执行人孙虎,男,1976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21383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毕沟村三组30号。被执行人陈波湖,男,1975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7381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一组22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1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彭继龙,男,1972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26461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彭圩组13号。被执行人王翠玲,女,1974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21462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彭圩组1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70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8284613,汉族,住泗洪想金锁镇新河村西杨组18号。被执行人胡银平,女,1970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108468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西杨组18号。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63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54618,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2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以兵,男,1972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120403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安东村11组。被执行人赵丽,女,1984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07424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09号。被执行人王峰,男,1972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02265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梁圩村2组。被执行人范彩红,女,1967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820004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中大街。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商初字第000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孙存,男,1986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202436,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第五航运公司。被执行人武永场,男,1979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222412,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花亭组515号。被执行人刘增旺,男,1982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072418,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5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孙恒,男,1980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6202434,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第五航运公司230号。被执行人王琪,男,1980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1300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1号。被执行人王亚飞,男,1978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042416,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居委会东街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沈秀中,男,1969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10345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姚兴村六组13号。被执行人张芹,女,1975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806350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姚兴村六组13号。被执行人沈夕良,男,1966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08351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田集村三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