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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38期)
  发布时间:2016-04-01 16:22:58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熊云,女,1961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202056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被执行人王娟,女,1971年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119056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被执行人朱桂英,女,1960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6160546,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圣官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陈洁,女,1973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3030042,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三组。被执行人高明,男,1979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16539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三组。被执行人陈锋,男,1974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15463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三组10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王乃刚,男,1980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5170610,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五组85号。被执行人毛海燕,女,1981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2025961,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五组85号。被执行人王瑞纪,男,1971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100652,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十组。被执行人宋永平,男,1976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020616,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六组74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孙恒,男,1980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6202434,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第五航运公司230号。被执行人武永场,男,1979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222412,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花亭组515号。被执行人王亚飞,男,1978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042416,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居委会东街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贵荣,男,1950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006084614,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双乔村四组3号。被执行人马友英,女,1948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80711464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双乔村四组3号。被执行人马红波,男,1979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15433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198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石龙,男,1973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201635,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新汴村六组966号。被执行人石伟,女,1972年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11162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府前路13号。被执行人周跃武,男,1967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161630,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石集村二组720号。被执行人石志彩,男,1951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5011613,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新汴村七组99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富水,男,1966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7035411,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社区居委会三组22号。被执行人陈明荣,女,1968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75442,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五组。被执行人赵余强,男,197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4282219,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农具厂663号。被执行人刘兵,男,1972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06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五组124号。被执行人段夫金,男,1981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316223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四组40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段广君,男,1957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0705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联运站396号。被执行人刘敬平,女,1957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11022229,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联运站396号。被执行人刘庆友,男,1960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1212216,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村一组142号。被执行人刘锦良,男,1962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5152236,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团结台村二组770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