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潘道兵,男,1969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56010,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盛村三组180号。被执行人潘学道,男,1975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13261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盛村三组111号。被执行人潘小兵,男,1971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15601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盛村三组72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赵东,男,1962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112414,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委会北元组。被执行人王东甫,男,1961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0072431,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委会北元组113。被执行人赵方,男,1969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222415,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委会北元组139。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孙永球,男,1957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219221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居委会7组180。被执行人孙波,男,1981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11052217,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居委会7组180。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梁玉贤,女,1977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9161822,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村圩里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谢培侠,女,1965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5182029,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三组。被执行人吴中林,男,1963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19201X,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三组。被执行人谢红,女,1971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181820,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村圩里组。被执行人严兆奎,男,1960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8241817,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村圩里组。被执行人严兆杨,男,1963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011813,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村圩里组。被执行人谢健,男,1975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261879,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村圩里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凤军,男,1976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7122419,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民委员会西元组。被执行人蒋梅,女,1979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5162069,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顾台五组60号。被执行人陈明亮,男,1958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1042413,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民委员会北元组97号。被执行人张雨生,男,1972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112417,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民委员会西街组340号。被执行人董凯,男,1973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5152436,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洪安村15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靳兆波,男,1977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205227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林场。被执行人李岗,男,1983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070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50号。被执行人黄小伟,男,1985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06221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四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严涛,男,196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08603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二组。被执行人杨静,女,1969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18602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二组。被执行人孙士军,男,1967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917601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十二组。被执行人孙凯,男,1968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102601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十二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洪升,男,1970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720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19号8幢1-101室。被执行人王贵林,女,1975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8224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骈台村五组376号。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6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280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30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4959-X。法定代表人钱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钱建华,女,1957年5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5705310023,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26号。被执行人叶维源,男,1957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5703200031,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26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徐现海,男,1954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206055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刘符套村六组157号。被执行人刘叔侠,女,1954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9135826,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刘符套村六组157号。被执行人刘华波,男,1980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7240416,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圣宫巷二小区92号。被执行人徐家利,男,1977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1045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