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王国宝,男,1975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506301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5队29号。被执行人温慧芹,女,1974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21302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5队29号。被执行人孙贝贝,男,1980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1002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政府。被执行人王国海,男,1970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04301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周塘村塘王三组664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陈雨,男,1979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051457,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五组8号。被执行人周军,男,1965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516147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五组15号。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69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02141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东庄四组5号。被执行人朱翠英,女,1953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412140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一组16号。被执行人张乃建,男,1978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081596,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东庄八组28号。被执行人张国民,男,1968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071570,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东庄三组34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葛洋,男,1990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044271,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吴湾村洪庄码头。被执行人苏瑞,女,1990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614424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吴湾村洪庄码头。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宋道林,男,1959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40700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西路21号13幢2单元5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朱德胜,男,1954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618041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淮居委会健康路1号。被执行人周美侠,女,1951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417042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健康路1号。被执行人赵勇,男,1970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14041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东社区1-74号。被执行人吕祥平,男,1965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402043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农贸市场。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林洋,男,1983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0454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5幢2单元5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兴仁西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7821340-1。法定代表人黄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何维海,男,1983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051273,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上何九组46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陈劝侠,女,1966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265848,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六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许彩欢,男,1974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1844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村8组100号。被执行人胡振平,女,1972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1802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村8组100号。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80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10544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村8组72号。被执行人王庆杰,男,1973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1560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1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韩顺红,女,1970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281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18幢三单元2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徐方,女,1990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113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侯路居委会段庄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