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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32期)
  发布时间:2016-03-22 16:17:15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许可,男,1964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1900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广场3号1416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泗洪县世纪皇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南路东风大市场1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810300-6。法定代表人许乃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乃余,男,1975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06445X,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14A-1-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泗洪县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827172-0。法定代表人许乃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乃余,男,1975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06445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14A一单元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泗洪县祥云生猪养殖场,住所地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组织机构代码68111412-5。负责人王笑云,该养殖场投资人。被执行人王笑云,男,1961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402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6幢二单元104室。被执行人姚卫清,男,1963年3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2900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小区22幢一单元1001室。被执行人周欧,男,1965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2020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小区22幢一单元801室。被执行人马冰清,女,1987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802004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9-2室。被执行人徐芸,女,1971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08004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兽医站宿舍北楼东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耀,男,1956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820005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大世界小区2幢401室。被执行人王跃银,男,1961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117007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22幢二单元4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江苏冠梁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楼尚路北侧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9256300-9。法定代表人朱英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英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3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二组174号。被执行人许尔兰,女,1969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1422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三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商初字第000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志东,男,1969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80800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书香东苑3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174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5365-9。法定代表人孙秀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4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006009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E08幢2-402室。被执行人胡静,女,1976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600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E08幢2-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袁秀梅,女,1972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40601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259号。被执行人王耀武,男,1976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0300831,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沈行村三组175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张恒岩,男,1973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720229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一组14号。被执行人孙琴,女,1972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03140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一组14号。被执行人金先田,男,1963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614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五组66号。被执行人张孝明,男,1973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62014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西庄一组12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张善运,男,1976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191535,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七组。被执行人张义,男,196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101415,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西庄四组86号。被执行人张雪艳,女,1975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05142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东庄九组21号。被执行人王叶芹,女,1977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1081527,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林场二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徐荣安,男,1978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26141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东庄一组85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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