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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31期)
  发布时间:2016-03-21 16:16:03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孙佩兵,男,1966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08385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三组15号。被执行人曹学荣,女,1967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11043825,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三组15号。被执行人孙亚东,男,1980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5050015,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三组。被执行人赵永,男,1977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08381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一组74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1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孙保兵,男,1975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01381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三组32号。被执行人邵霞,女,1986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608290366,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三组32号。被执行人王成,男,1976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09381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九组39号。被执行人周丽红,女,1978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02384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九组39号。被执行人张文锋,男,1978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23815,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三组37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1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苏良明,男,1950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00112421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十组628号。被执行人苏永,男,1971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024219,汉族,住泗洪县鱼行村十组628号。被执行人苏良华,男,1955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6260098,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高集村二组55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陈先平,男,1966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0500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嘉华苑10-2号。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66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27008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嘉华苑10-2号。被执行人刘永,男,1969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82001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42幢二单元103室。被执行人皮赴刚,男,1971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100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滨名城小区6幢四单元108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7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张成航,男,1959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90405005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陵园路14号。被执行人刁桂云,女,1959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91210006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陵园路14号。被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066245,汉族,住泗洪县南山龙郡1-2-503室。被执行人周友英,女,1963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13446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小楼居委会西组6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高磊,男,1982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08120910,汉族,住泗洪县尚城世家5-1-201室。被执行人许倩云,女,1984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6295224,汉族,住泗洪县尚城世家5-1-201室。被执行人戚尔峰,男,1977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020590,汉族,住泗洪县尚城世家5-1-301。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锋,男,1974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15463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三组10号。被执行人许传丽,女,1974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620464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三组10号。被执行人陈秀林,男,1952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212304619,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三组16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熊晓军,男,1966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7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被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706524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丁友家,男,1967年5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5240414,汉族,住泗洪县油嘴油泵厂宿舍8幢。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许彩松,男,1973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1644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居委会4组157号。被执行人潘标,男,1972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3160878,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陈宋村一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许红磊,男,1975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116012,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E2-2-101室。被执行人李欢欢,女,1983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8250049,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E2-2-1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倩,男,1986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220053,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8号楼2单元9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王艳,女,1978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170644,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七组6号。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7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2200693,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2组29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密密,男,1987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14041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1幢135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陈迪元,男,1958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4203614,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18幢1单元3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赵辉,男,1987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420547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9幢1单元6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7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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