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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30期)
  发布时间:2016-03-16 16:13:26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朱永利,男,1967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708022038,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小溪镇小溪村719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120975,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中央华府接待中心。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6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8158325-1。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陆宗金,男,1968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2834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广厦小区2-1-401室。被执行人刘亭亭,女,1967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630356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广厦小区2-1-4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0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陈小雷,男,1980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170211,汉族,住泗洪县五台山路东侧1-1-30。被执行人丁亚辉,男,1970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5040015,汉族,住泗洪县南山龙郡16-3-205。被执行人陈军民,男,1968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230034,汉族,住泗洪县民政局宿舍靠路边1-3-4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丁家信,男,1970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28581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岗居委会。被执行人陈淑娟,女,1969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501012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岗居委会。被执行人陈浩先,男,1979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224059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环路。被执行人丁家明,女,1961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717582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环路。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朱黎,女,1970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117004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1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65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0800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西大街1号。被执行人王道胜,男,1959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70400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4-4-208室。被执行人李德朗,男,1963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812005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1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1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祝瑞一,男,1985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924381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七组95号。被执行人盛大勇,男,1983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8123816,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七组48号。被执行人祝崇乔,男,1957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810389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七组109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汤红亮,男,1981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126381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七组16号。被执行人刘兆美,女,1986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61103092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七组16号。被执行人许炜,男,1980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925387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三组119号。被执行人孙江东,男,1983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20007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三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1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孙修中,男,1971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10387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尤岗村十组15号。被执行人朱贵红,女,1971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103846,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尤岗村十组15号。被执行人孙修军,男,1974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20389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尤岗村十组9号。被执行人陈波湖,男,1975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7381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一组22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1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顾昌龙,男,1988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110381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居委会七组114号。被执行人王志元,男,1988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509383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陈大庄村七组47号。被执行人孙以民,男,1975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10381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六组23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裴云梅,女,1966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202408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九组1号。被执行人周登勇,男,1976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20419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唐马四组。被执行人王侠芝,男,1963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27401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九组1号。被执行人杜华,男,1975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14403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八组7号。被执行人裴军,男,1974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012413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七组11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