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孙友福,男,1963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831196305040817,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服阳镇水产村(水1)47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许彩运,男,1971年4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24431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实验学校。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杨猛,男,1975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50338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榜世家33幢1单元2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3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费小宁,男,1976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611092494,汉族,住泗洪县农机大市场38-301室。被执行人江梅,女,1979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907144426,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咏梅山庄倚竹园6幢506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许昌松,男,1975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190011,汉族,住泗洪县城西停车厂五楼。被执行人巩华中,女,1979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0902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固铂轮胎门市5楼(移动公司向南150米)。被执行人朱庆侠,女,1946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4610010021,汉族,住泗洪县蓝天小区6-1-1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朱响利,男,1982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2132099,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秦庙村五组17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张顺贵,男,1970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0654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油小区一单元4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组织机构代码55121998-1。法定代表人喻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赵云,男,1988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42002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江花园11幢2单元603室。被执行人赵丰栋,男,1944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4080602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江花园11幢2单元6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朱光明,男,1985年1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1414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45号5幢4单元407室。被执行人朱光耀,男,1987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52914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10组25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3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35470,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一组8号。被执行人彭冲,男,1981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915541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居委会单圩六组。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赵建,男,1979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1628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四分场砖瓦厂107号。被执行人戚加宏,男,1974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294654,汉族,住泗洪县东方明珠3号楼2单元6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陈建,男,1966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183112,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35-2-1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宝灯,男,1971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315009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玩具广场“恒源祥”宾馆。被执行人胡士丽,女,1974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22116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玩具广场“恒源祥”宾馆。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1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