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张国防,男,1981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4260216,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7-1-101室。被执行人陈叠,女,1983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722504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后陈民居委会一组414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江苏博铭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034688-6。法定代表人王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彭小磊,男,1981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1014458,汉族,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商住楼2单元404室。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8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毅,男,1973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1450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村居委会申庄组278号。被执行人韩成兵,男,1968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08421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苗甫卜村14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桂永,男,1965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22000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居委会。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毛海英,男,1958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210005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体小区2幢三单元402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赛,男,1986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253654,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5幢1002室。被执行人王芳静,女,1989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22202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5幢1002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朱其政,男,1988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4201238,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前营居14组49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刘武超,男,1983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7146039,汉族,住泗洪县秦沟村十九组20号。被执行人许巧,女,1981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10090262,汉族,住泗洪县人民南路31号。被执行人刘扬,男,1973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10700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23-206室。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2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沈红亮,男,1980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5050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花城B01幢3单元4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杨树国,男,197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064270,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马宅村五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付玉亮,男,1972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4311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五组。被执行人付龙生,男,1976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13311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四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孔爱东,男,1970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00014,汉族,住青阳镇水木清华小区4号楼4单元408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陈威,男,1971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2305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20幢102室。被执行人张仁红,女,1973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0050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20幢10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袁帮磊,男,1971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1450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朱井居委会袁庄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