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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27期)
  发布时间:2016-03-09 16:09:49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位云侠,男,1943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430816835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猿洲水泥厂宿舍楼院内。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李武,男,1956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620509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街3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卢士举,男,1946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4601021113,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黄元小区38幢305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73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423004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小区。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0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夏玉兰,女,1985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902024X,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3幢1404室。被执行人陈达文,男,1987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2084839,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21-2-2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泗洪县淮海职业高级学校,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工业园象山路。组织机构代码46982223-9。法定代表人魏展云,该学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刘沛环,男,1955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1220527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八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4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小弯,男,1977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21069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7幢17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陈怀邦,该公司董事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胡家美,男,1948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4807050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社区居委会六组6-6号。被执行人王克化,女,1947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47051600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社区居委会六组6-6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江苏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临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方明珠小区)17幢A39号。组织机构代码05184369-X。法定代表人张小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罗兵,男,1966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100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23幢601室。被执行人蒋英,女,1964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719641028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23幢6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伟,男,1987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918507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刘庄村7组。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陈传军,男,1964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9261819,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林业九场。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5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