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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26期)
  发布时间:2016-03-07 16:08:33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刘继兵,男,1978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1174819,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陈集村六组30号。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印阿富,男,1958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10165037,汉族,住泗洪县虹桥中原物流城对面紫荆华府项目部(农机大市场旁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朱敏,男,1978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6231452,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桥北村明发新城116幢1单元201室。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58号、034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邵芹,女,1966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3100060,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家广场B4幢3单元112室。被执行人宋保国,男,1964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6110038,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家广场B4幢3单元112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1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韩玉,男,1977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9045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居委会桥东组302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毛雷,男,1984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1060219,汉族,住泗洪县中正时代城7幢3单元809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许乃强,男,1960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23102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大市场9-1-201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潘勇,男,1982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20801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62号(现在镇江市边城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宿迁市鹏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兴仁西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7821340-1。法定代表人黄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韩玉,男,1977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9045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居委会桥东组302号。被执行人从辉,男,1972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035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居委会中西组416号。被执行人韩其浪,男,1966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08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居委会中东组319号。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朱奎,男,1971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2526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8幢二单元2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守为,男,1979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30301X,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3幢2单元303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9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李士明,男,1969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5313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四组。被执行人陈维仕,男,1963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4181070,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池花园6幢2单元204室。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智慧大道潘总路2.5次产业园1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41399684。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22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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