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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关于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舆情回复
  发布时间:2016-05-09 16:21: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2月30日深夜23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轿车在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机动车道内行驶,撞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某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可以清晰反映被害人陈某当时在机动车道内,应承担一定责任,交警部门以被告人徐某逃逸为由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此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再结合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法定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就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已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在刑事判决中并不涉及。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