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人合伙,在合伙期间获得的收益应该按照约定或者平均分配给各个合伙人,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认为自己在这其中付出最终,成果应该自己独享或者占有大半。
周某、冯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期间,共同向某公司供应货物,总价9万元。但是冯某份两次从公司领走了7万元的货款,周某听到后赶快从公司领走了剩余的2万元货款,并且让冯某对这7万元货款再次分配。冯某认为合伙期间,都是自己在负责,多处的部分应该算作自己的辛苦费。
最终两人因此闹到了法庭,在庭审上两人也针锋相对,各不相让。法官给你给过多次的调解都没有成果,最后判决冯某偿还周某25000元。结果虽然出来了,但周某于冯某之间的情谊却走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