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能够成功、持久,那么诚信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公司缺少了诚信,那么即使能取得眼前的成果,却无法坚持长久。
2014年初,杨某承包了某中草药公司租赁的位于泗洪县双沟镇土地1000亩,双方并且签订了合同,杨某为此支付了租金30万元。但令人没想到的事,最后到手的土地只有600亩,缺少了400亩。杨某当然不让啊,所以就找到公司索要说法,最终公司同意返还租金12万元,然而这笔款项到现在都没有到位。迫不得已,杨某将公司与周某起诉到了法庭。周某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签合同也是周某于杨某签的,然后盖有公司章,12万元也是周某自己向杨某出具欠条的,在之后也出具了承诺还款书,但上面没有公司章。
整件事情比较清楚、简单,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周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法官认为:被告周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被告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并出具欠条和承诺书给杨某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且合同据上均加盖有被告华宏公司公章,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被告公司,被告周某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杨某12万元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