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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关系并不消灭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6-04-22 10:44:18 打印 字号: | |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因为各种原因离婚,但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灭。在此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1年10月间,袁某多次向宋某借款合计280万元。后袁某仅偿还部分借款, 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与其妻子陈某共同还款,并申请法院保全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大量房产。袁某和陈某均辩称,双方于1991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7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11月16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16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故涉案借款并非发生在袁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查明:袁某所诉借款真实发生,袁某和陈某陈述的婚姻关系也基本属实。但1998年7月17日以后至2011年11月16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双方在生活及经济上均有密切往来。在此期间,袁某作为陈某新购房屋共同所有人名义对房屋抵押担保材料签字确认,并在陈某作剖宫产手术时作为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虽双方于2011年11月16日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的婚姻生活状态并未因1998年的调解离婚而中断,认定本案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袁某和陈某共同还款。袁某和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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