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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州公司无理信访申诉被依法驳回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6-04-22 10:10:44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份,宿迁市虹州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州公司)因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其中一位权利人滕某与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阶段为笔者承办。虹州公司受到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反而不断地无理地对笔者所办案件进行信访投诉;经释明和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反而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最终被依法驳回。

  该案审理过程中,笔者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公开开庭组织举证质证,依法认证并制作、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等诉讼文书。虹州公司竟信访投诉称,首先,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陈某,但法院却向王某送达传票,而且向王某妻子朱某送达民事判决书。因送达传票错误,导致公司未能出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剥夺了公司的辩论权利。因送达判决书错误,导致公司丧失上诉的权利。其次,一审实体判决错误,公司未收到滕某借款,王某收到款项未入账,公司没有全部使用该笔借款。

  究其原因,虹州公司与其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一定矛盾,公司账户与王某个人账户存在管理上的混乱。虹州公司后将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陈某,王某仍是公司股东。但在一审整个诉讼过程中,虹州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是王某。虹州公司在开庭当日也派人到庭,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代理手续。

  宿迁中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虹州公司接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滕某出示的借条系王某所立,加盖虹州公司单位公章,并提供了转账凭证,且虹州公司对借条上公司的印章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借款的真实性。至于虹州公司提出借款没有入公司账目,公司没有全部使用该笔借款,属于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宿迁中院最终驳回虹州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此郑重提醒像虹州公司这样的个别不良企业和个别不良企业负责人,珍惜党和政府为你们营造的发展环境,注意你们的对外形象,不要一意孤行作出既有损公司声誉又加大公司损失的不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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