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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的取舍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6-04-19 10:43:08 打印 字号: | |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离不开道德,又不同于道德,不能搞道德审判。法律有时看上去甚至不那么道德,那是因为法律强调的的确只是最底线的道德而已。这就提醒我们,交易需谨慎,否则可能遭遇道德风险!

  2013年5月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汤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未书面约定利率。2014年9月21日,王某向汤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0月1日付“贰佰元”,同年12月1日付“捌拾元”,余款六个月内还清,否则每日支付“1万元”违约金。后经汤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还。

  对此,汤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年利率40%,还款计划中的“贰佰元”、“捌拾元”处均漏写了“万”字。王某则主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还款计划并不存在漏写“万”字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了年利率40%,承诺书中“贰佰元”、“捌拾元”处漏写了“万”字,但双方约定逾期需每日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未遗漏“万”字。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需支付利息,也未约定利率支付标准,当然这并不妨碍双方通过事后追认或重新达成协议方式对此进行补正和完善。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均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实质上达成利息方面的合意,否则仍应按照原借款合同内容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来看,并无法反映其作出最终承诺时同意支付利息,仅能反映其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便在出具承诺书时,原告发出过支付利息的要约,双方也就利率问题进行过商谈,但根据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双方确已达成利息方面的合意。至于被告是否存在故意遗漏“万”字的“不道德”行为,乃属于道德调整范围,法律不应过分干预。另,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期,故可计算相应逾期利息;又因双方在承诺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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