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诉诸法院的赡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泗洪县法院2013年受理赡养案件11起,2014年受理赡养案件20起,2015年受理赡养案件25起。面对赡养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笔者浅谈赡养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一、当前赡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
1、赡养义务人道德意识弱化,法治观念淡薄,是赡养纠纷上升的根本原因。据调查,目前赡养义务人有关赡养方面的知识,主要来自当地的风俗及长辈的言传身教,绝大多数赡养人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赡养的规定知之甚少。不少人甚至因为老人有过错就不养老,还有的认为不分财产不养老,有的甚至认为不给自己带孩子就不应该自己来养老。实际上持上述观点的人,主要是缺乏对赡养义务正确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直接沿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是老人生活中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轻、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社会保障发展滞后,丧失劳动能力的赡养人没有必要的生活保障是赡养纠纷上升的客观原因。如无力赡养型即涉诉被告也称赡养人义务人也进入了需赡养阶段,其已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尤其是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后就丧失了自我生存的能力。赡养人因病、因残生活困难或年老体衰,自身尚需他人赡养,没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如四世同堂的情形,赡养人义务人自己尚需依靠子女供养,当赡养义务人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保障情况下,谈何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面对这样的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就陷入了两难,一方面,如不能及时解决被赡养人的生活及医疗来源,被赡养人的生存权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判决赡养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自身的生活将难以为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增长,这种类型的赡养案件正逐渐增多。
3、村居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未很好发挥,导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不能及时调处,致使矛盾激化,进而引发赡养纠纷。如部分家庭内部矛盾转变为赡养纠纷的案件。经调研,发现有一部分赡养案件背后是复杂的家庭矛盾问题,而非单纯的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问题。如父母把“家底”分割给子女时,由于老年人的思想观念和子女实际情况的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或多或少会有不平均的情况。一方面这些“家底”的权属状态往往不明确,有的是共有财产有的是继承份额,父母仅仅凭感情进行分割,势必侵害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分割财产的不公平也容易产生矛盾,有的子女因在分家时没有得到满足,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怨气,在对待赡养问题时直接提出谁分的财产多,谁就应该多尽赡养义务;还有的子女居然提出老人给谁照顾孩子就应该由谁来赡养;有的是婆媳矛盾激化,产生激烈的对抗情绪以至于无法共处而形成的赡养纠纷。
4、另外,老年人思想观念由“家丑不可外扬”转变为积极主动的维权也是基层赡养案件逐年递增的一个原因。老年人的传统思想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害怕子女不孝的事情传出去丢面子,因而即使子女不赡养也不愿诉诸法律。而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很多老年人也转变了认识,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结果,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解决赡养纠纷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宣传、弘扬孝文化,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赡养意识。一方面是平时宣讲孝文化,举办一些传统文化讲座倡导孝敬父母是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别规定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执行赡养案件时可以有目的的选择典型案件在被告住所地审理、执行,达到审执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在调解家庭纠纷中的优势主导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同时积极发挥司法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发现不赡养或遗弃老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给予法律援助,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依法严惩。主动帮助老年人化解家庭矛盾,使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及时解决,并且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3、争取民政部门、公益机构的支持,逐步构建多元化的养老机制,将会有助于从根源上化解赡养纠纷。成立养老基金,为老人设立低保线,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救助帮扶政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现实中,有部分家庭,即使子女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足额支付赡养费,仍然难以满足老人的医疗需求,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进行医疗保障。实现从现有的“以居家养老为主”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养老保障机制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