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手机“大战”
作者:胡风 付艳  发布时间:2016-04-07 11:02:4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的一个寻常夜晚,万籁俱寂,当人们沉浸在酣甜的睡梦中时,两个女人的哭喊声划破天际惊醒众人,一问才知是因为一部手机所引发的纠纷。到底是怎样的一部手机让两个女人在深夜不顾形象的厮打在一起呢?而后又为何牵扯更多的家庭纠纷?事情还要从原告王某的丈夫朱某赠送原告手机开始说起。

   时下,大家都流行使用某果手机,王某也很是喜欢,但由于价格问题,王某一直也未狠下心买一部。一天丈夫朱某神秘的说要送给王某一样礼物,王某一看竟是自己心仪已久的手机,爱不释手。可就在2015年5月一天的零时许,被告陈某的到来,让这部手机成为了一系列事情的导火索。被告陈某与原告王某的丈夫系合作伙伴关系,两家关系一直不错,当晚陈某来到王某的家门口,声称王某所使用的手机是自己的手机,只不过是借给朱某使用而已,现在自己要拿回手机。但是王某认为手机是自己老公送给自己的。结果双方一言不合发生口角,随后两人相互厮打在一起,虽然朱某一直在拉架,但是原告王某的脸、腿、胸等部位还是被抓伤。最后还是警察出面才让两个女人停手。随后原告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8元,医院诊断证明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的伤情被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公安局对被告陈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对原告王某罚款500元。事情至此并未结束。

   经历了这一场风波,原告王某开始怀疑被告陈某与自己的老公朱某有不正当关系,这越想就越觉得被告陈某纯粹是借手机说事,故意找自己的麻烦。心想绝对不能便宜他们,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说做就做,原告王某很快便来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赔偿自己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000余元,同时起诉与朱某离婚。

   审理离婚案件时,王某诉称由于朱某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处于分居状态,要求与朱某离婚。而朱某辩称自己与陈某只是合作关系,并无任何不正当关系,纯粹是王某自己胡乱猜测,并且自己与王某是自由恋爱育有一女,夫妻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调解不成后,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而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无法就王某与陈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为索要手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休息时间为1个月,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审法院认为休息时间是由病人的病情决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个月时间明显过长,根据原告的伤情,认为休息时间为15天较为适当。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损伤系双方互相殴打所致,且伤情轻微,并未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原告与其丈夫离婚,亦不是主张精神赔偿的法定事由,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900余元。

   婚姻是建立在双方互爱互信的基础之上,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就断定对方不忠而结束婚姻,给对方一个机会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在处理第三人的事情时,不能武断行事,一定要查清事实后再冷静处理。或许此事的三方当事人都需对自己的行为方式进行反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