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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交通肇事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朱丹丹  发布时间:2016-04-05 14:35:45 打印 字号: | |
  3月22日下午,泗洪法院公开审理了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2015年12月30日23时许,徐某驾驶一辆上海牌照的奥迪轿车,沿泗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西10米处(建设银行门口),强行变道超车,将下班回家的陈某(30多岁,女性撞倒,当场死亡。徐某没有下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被超车的司机见义勇为,一路紧追,徐某逃至孙何小区后不见了踪影。

  2016年1月2日,也就是三天之后,徐某才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此之间,他当夜把车开到朋友的修理厂,谎称撞坏了,请人修理。后说出实情,交通肇事了,朋友只换了前挡风玻璃,其他未予修理。

  经查,徐某一无驾照,二是套牌,该车真实牌照是泗洪本地的。其三,当晚徐某是否饮酒,不得而知。

  因为是自首,有坦白情节,检察机关认为酌情可以减轻量刑,在一年半至两年半之间量刑。如果徐某家有钱,可以与死者达成谅解协议,应该有缓刑的可能。

  由此我想到另外两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起发生在洪中东南十字路口,某男在深夜将一对骑摩托车等红绿灯的夫妻撞倒,致后座妇女当场死亡。司机逃逸,找朋友顶包,事后司机自首,轻判。赔钱,得到谅解,缓刑。

  另一起发生在车门马公往上塘的路上,在马巷村附近,某男驾车向南行驶,遇对面来车,强光刺眼,瞬间致盲,撞上同向一辆小手扶,致手扶机司机当场死亡。死者妻子骑电动车在前面走,听到出事声音,回头看个究竟,此事司机下车没有查看死者此时是死是伤,而是转身逃跑,次日自首。结局同上。

  总感觉公安介入不及时,让司机可以有冷静思考对策的机会。假定三个司机都是酒驾或醉驾,第一时间抓捕,则对罪犯的处罚力度就会加大,犯罪成本就会提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量刑偏低,似乎只要有个自首就可以一俊遮百丑,挡了所有的罪恶。像徐某,无驾照,套牌,十字路口超车,肇事后不承担救助义务,逃逸,企图销毁证据,可能存在酒驾甚至醉驾,最后,仅仅因为一个自首情节,就一笔勾销,量刑建议轻描淡写,感觉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有纵容的味道。

  最后一关是法院,我们有没有勇气特立独行,是否敢于向公安、检察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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