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带孩子去游乐场玩耍,孩子不慎受伤,父母遂与管理人员协调,结果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本是开开心心地玩乐,最终演变成民事案件。
2015年11月的一天,小文夫妇带着孩子去游乐园玩耍,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结果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孩子不慎将脚扭到,小文夫妇赶紧查看孩子的状况,揉了一会小脚,孩子说是不能走路了,小文夫妇很是心疼,便与店长小舒协调处理事宜。经协商,小舒同意退还门票,但是在退票的过程中,由于言语不当,双方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小舒随即报警。后小舒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舒为左肩关节损伤(Ⅰ度)、脑震荡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8398.78元,医嘱建议休息6周。因为对赔偿数额等有较大分歧,故小舒将小文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现场气氛紧张,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小文夫妇认为自己打了小舒是因为小舒不仅认为自己管理没有过失,还指责辱骂他们,本来是带孩子开开心心玩耍,享受天伦之乐,结果受了一肚子气不说,还惊动了派出所,心中郁结难消。小舒则认为自己身心已受到巨大的创伤,自己向小文夫妇索要的各项赔偿并无不当,自己的主张合情合理。庭审中双方也是一直在指责对方的不是。
承办人在及时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小文夫妇因孩子在游乐园玩耍中扭伤脚产生不满,即与游乐园工作人员小舒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进而对小舒进行殴打致伤,故小文夫妇应对小舒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小舒作为经营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孩子受伤后,没有提供良好的服务,对小文夫妇态度恶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小文夫妇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舒的损害后果,是由小文夫妇共同殴打所致,难以分清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大小,故小文夫妇对小舒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小文夫妇连带赔偿小舒各项经济损失11751.82元。
父母心疼子女无可厚非,但是在遇到事情时还是应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去处理问题,用暴力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而作为游乐场的管理人员,也应当尽到自己管理的义务,先从自身查找问题,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对方,良好的服务态度才能招揽更多的客户,否则长此以往,又有谁愿意去态度恶劣的游乐场玩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