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案外人王某驾驶浙D开头的小型轿车在青阳镇商贸广场北门附近与被告姚某驾驶的浙J开头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乘坐王某车辆的原告许某受伤。经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王某付事故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无责任。因被告姚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经案外人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处理,姚某的车辆和王某的车辆折抵相互财产赔偿款后,姚某支付王某和原告许某的医药费合计1500元,但许某的误工费未处理。
交通法庭单元在审理该案时,王某的保险公司人员主动到庭承认因原、被告都不懂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在理赔双方财产损失时,并未将许某的误工费计算在内。经调解姚某同意支付许某误工费1000元,并表示自己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相关款项,但许某表示其年龄偏大,不会使用微信,也没有支付宝,银行卡也没带,可以将赔偿款汇给王某。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情况下,在调解笔录中注明后,姚某通过支付宝将1000元转给王某的银行卡,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赔偿款使用支付宝支付,亦为法院快捷支付相关赔偿款增加了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