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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等计时性消费场所“化零为整”的计费方式合法吗?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6-03-25 08:54:13 打印 字号: | |
  昨天晚上,正在家中上网查资料的时候,笔记本突然罢工,无奈只能到附近的网吧上网,在网吧从七点二十五分一直忙到九点四十分,于是大功告成,就下机结账。按照这个网吧的规定,每小时是4.5元的上网费,但网吧的网管要求我按照3个小时的标准支付13.5元。我说不应该是10元的吗?网管指着店堂上的告示说:“每小时4.5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你上网时间是两小时十五分钟,所以应该收13.5元”。

  法律职业的思维习惯不禁使我思考像“网吧”、“茶餐厅包间”这类计时消费场所“化零为整”的收费方式合法吗?

  1、网吧经营者认为设置“化零为整”是合法的经营活动之理由不成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其网吧的收费标准“每小时4.5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已经被明明白白的贴到网吧的墙上。所以其是合法的计价方式。但是该法第七条同样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自主计价的前提是所定的价格具有合法性、公平性,该网吧“化零为整”的计价方式明显违反公平性。另外经营者可能认为其已经进行了明码标价并对之进行了公示,消费者接受消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明码标价的前提也是标价合法。

  2、店堂告示“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属于合同法中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化零为整”的计价方式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网吧“化零为整”的计费方式明显侵犯了顾客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网吧设定:“化零为整”的计费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经营活动中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化零为整”的计费其实是一种不合理的定价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申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网吧的此种计费方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该项规定。

  计时消费,因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快节奏,非常适合讲究效率的年轻人,计时性消费场所正引领着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那么如何规范网吧、茶餐厅、咖啡馆、KTV等计时性消费场所这种“化零为整”的收费方式呢?目前法律规定还比较抽象和概括。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但是并没有对违反公平、合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罚则。立法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快在消费领域的立法工作,对计时消费场所的计时消费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计时消费经营者对这方面的责任和计时消费者的权利,进一步规范计时消费场所的定价标准和服务准则,明确违反“计时消费”价格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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