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4日下午,韩某骑电动车在泗洪县建设北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着,而此时赵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泗洪县分金亭医院附近时突然停车开车门。赵某没有注意观看后面的行人及车辆情况。韩某面对突然停下来的轿车,来不及刹车,电动车就直直地撞上了赵某的车门,导致韩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韩某因伤情过重被送往医院治疗,该起事故经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
事后,韩某多次找赵某及赵某所投保的渤海财保青岛分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赔偿协议。韩某遂向泗洪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87元。
法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损害是由被告赵某开车门时未尽注意义务而引发的,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赵某所开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韩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渤海财保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渤海财保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2343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