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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只螃蟹引发的纠纷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6-03-03 18:26:32 打印 字号: | |
  胡甲、胡乙很是困惑,自己仅仅因为游泳时捕捉了五只螃蟹,由此和养殖户吴某发生纠纷造成吴某受伤,且两人因此事已经在法院领刑服判,事情已经过去一两年了,两人又因此事被法院传唤,这事怎么还没完没了呢?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胡甲、胡乙在原告吴某承包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库游泳时捕捉了水库中的五只螃蟹,原告吴某发现后即要求被告胡甲、胡乙归还螃蟹,两被告拒绝归还,遂引发双方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两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右侧颧弓骨折、右额颞顶枕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13天。后被告胡甲、胡乙因此事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被判刑。

  现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2日又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868.94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中,被告胡甲、胡乙因捕捉原告吴某养殖的螃蟹与原告吴某发生纠纷并殴打原告并致其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并不因刑事责任的承担而消除,因此胡甲、胡乙虽然已经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但是其侵害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其还是要承担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甲、胡乙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议人民币1531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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