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起诉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胡某陈述,江某是做养殖生意的,在从2010年9月到2012年10月,自己一直向江某供应饲料、药物等物品。后双方经过结算,江某向自己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但这笔款项经催要未果,故通过诉讼要求江某偿还。
江某在庭审中辩称,欠条是其出具给胡某的,但是自己是是被胁迫的,不愿意的。但对于自已如何受胁迫,江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法院对于江某的辩称并没有采信,判决其应赔偿胡某的货款。
俗话说空口无凭,处理案件是需要真凭实据的,并不能凭据一口之言而做出决断,由其是在法庭处理案件。如果当时是因为遇到胁迫等情况,事后报警处理是留痕取证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