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份,张某(男)、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认识半年后双方举行按照分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结婚仪式的一个月后办理了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了半年,张某以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而后双方于2015年5月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现在张某再次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结婚前给付的彩礼以及四金。另在庭审中查明,王某结婚后已经怀孕,但因为与张某因感情不好吵打,导致不幸流产。
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否应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主审法官认为,按照本地农村习俗,男方在订立婚约后给付女方礼金及礼品是一种普遍习惯性的行为。张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与王某缔结婚姻,且两人已经按照本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且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两人共同生活,王某因此而怀孕。所以张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那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不应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