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陈红益,男,1979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910224035,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黄避岙乡横塘村3组2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勒献号,男,1977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52217,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
被执行人周长会,男,1962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210152212,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王飞,男,1965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3010279,汉族,住泗洪县东盛大都会D3栋2单元304室。
被执行人潘素英,女,1968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429026X,汉族,住泗洪县东盛大都会D3栋2单元304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5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锦标,男,1967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6082411,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路广军,男,1972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256418,汉族,住泗洪县蓝天名苑2幢1单元301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高杨,男,1984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72500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8-2-204室。
被执行人吴倩南,女,1989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01002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8-2-204室。
被执行人邱昱程,男,1986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10624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20-2-804室。
被执行人臧汉超,男,1983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300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上新村46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季长洲,男,1986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070362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产城9幢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史继跃,男,1975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511181850,汉族,住泗洪县水产城7幢三单元21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戚兰翠,女,1948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805214628,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八组。
被执行人孟翠娟,女,1971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144649,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八组。
被执行人陈鑫阳,男,2011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20110529461x,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孟桥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祖兆勇,男,1965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71000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10号。
被执行人程芳,女,1966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70700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1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杨秀波,男,1979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05403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一组3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健宇,男,1971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111210,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前营居委会4组。
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9号恒翔银座701-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52788-X。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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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执行人高垒,男,1982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212103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十五组173号。
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81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12054105,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十五组173号。
被执行人高成新,男,1970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819101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国土资源所宿舍。
被执行人张先亮,男,1975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710101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十五组17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良爽,男,1989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825203X,汉族,住丹阳市大泊镇四头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王晓会,女,1982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5102166,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居委会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5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马秀梅,女,1977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9153427,汉族,住泗洪县中正时代城6-2-1305室。
被执行人华修波,男,1975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023553,汉族,住泗洪县中正时代城6-2-13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秦肇新,男,1985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206303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一区48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