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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24期)
  发布时间:2016-03-03 17:39:45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胡秀昌,男,1963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20150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居委会胡庄组111号。

被执行人余翠平,女,196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506508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居委会胡庄组111号。

被执行人申怀多,男,1967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025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居委会申庄组256号。

被执行人许华,女,1966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06506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居委会申庄组256号。

被执行人张波,男,1973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61550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月东组3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7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李辉,男,1976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6195418,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居民委员会农科三组(归仁镇电信局后面农贸市场北侧巷内第二排右手边第二家)。

被执行人钟继普,男,1973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12465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电信局宿舍。

被执行人郭永,男,1975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1545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农电站。

被执行人李士春,男,1959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921545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居民委员会农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7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王东方,男,1985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9182011,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大王村三组42号。

被执行人李园园,女,1987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05207120,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大王村三组42号。

被执行人史延安,男,1957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9092012,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大王村九组16号。

被执行人王以龙,男,1964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122072,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大王村二组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7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亮,男,1971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301003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容园小区4幢一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2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洪利,女,1969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2120364,汉族,住颖都家园16幢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程泽银,男,1961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602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16幢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莉,女,1972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29544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十二组。

被执行人刘如震,男,1971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165458,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十二组。

被执行人岳良,男,1959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91127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22-1-301室。

被执行人赵哲,男,1976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1854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5-1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7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刘德文,男,1961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420461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周河村周河组3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4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伟,男,1970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202679,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9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中路与长江路交汇处(三里庄大转盘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5861297-4。

法定代表人陈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萌,男,1962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160053,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人民路凤临阁酒店。

被执行人邓运红,女,1967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301002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人民路凤临阁酒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陈勇,男,1970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118507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克增,男,1971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060395,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小区1-3-605室。

被执行人黄京华,女,1971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100108,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小区1-3-6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郝常春,男,1988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08226434,汉族,住南京奥体中心c区110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0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