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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燃鞭炮致人损害,新郎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6-03-03 17:36:2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2月2日,新郎张某某去接新娘子,并请摄影师王某某前去对婚礼(迎亲)进行全程摄像服务。在新娘出娘家家门准备上婚车时,摄影师王某某被燃放的鞭炮炸伤,造成右耳失聪。经鉴定,原告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新郎张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519.5元。   

  经庭审审理认定原告王某某的受伤是在为新郎张某某进行婚礼摄影时燃放的鞭炮炸伤。就该鞭炮是谁燃放的,因婚礼现场比较混乱,已经无从查证,但根据泗洪当地的婚礼习俗,新娘在走出娘家门准备前往新郎家时需燃放鞭炮,该鞭炮应由男方来燃放。庭审中,被告新郎张某某对于当地该习俗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致伤王某某的鞭炮是由新郎张某某提供的。   

  本院认为:虽然燃放鞭炮人员不是新郎张某某本人,但是为新郎燃放鞭炮的行为系无偿帮工,其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新郎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听到鞭炮响起时躲避不慎,自身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过错责任。综合各方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9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0467.55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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