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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作者:江雨濛 陈孝峰  发布时间:2016-03-02 17:29: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由于银行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银行起诉储户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在近日,泗洪法院却受理了一起储户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

下落不明的20000元

据当事人小刘陈述,2014年1月,其接到好友小张的电话,说老家有事急需一笔资金,希望小刘能借给自己20000元。挂了电话之后,小刘便拿着存折本到银行取出20000元现金,并通过银行柜面将20000元现金存入了小张指定的账户。因关系要好,小张并未出具借条,小刘亦未将此事放在心上。时隔一年,小刘向小张催要借款,小张却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笔钱。随即小刘到银行询问此事并要求银行出具相关汇款材料,银行则表示小刘无法提供汇款对象的账户,无权查看。小刘慌了神,20000元究竟去哪了?作为储户,小刘认为自己有权知晓存款和现金的去向,他认为银行没有将款项汇至自己指定的账户,银行系不当得利,故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

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开庭时,银行认为应由小刘举证证明银行构成不当得利。而对于自己汇出的20000元,小刘既无法提供汇款凭证,亦无法提供收款人账号和账户名。小刘认为,银行应该按照其要求将款项汇到指定账户上,银行没有出具凭证证明此款去向的材料,自己的钱去向不明,只能说明银行占有了,银行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对此,承办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使他人遭受损失并使自己获得利益,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占有了其主张的20000元,其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查清此笔钱的去向,在庭后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建议银行提供当天所有涉及20000元的流水以供小刘辨认。经过沟通,银行提供了相应的流水凭证,但经过逐条辨认均不是小刘汇款的账户。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小刘的主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承办法官分析利弊,小刘最终自愿撤回起诉。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本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基于对当事人举证的综合分析,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而不能仅凭某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作出判断,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失。法律是对利益的相对平衡,即使有人确实受到了损失,但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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