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我院界集法庭受理陈某诉杨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同年八月作出判决:儿子杨某某随原告陈某生活。
陈某与杨某于2006年9月相识,2007年6月同居生活,未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陈某与杨某家庭成员共同抚养至其上幼儿园中班。其后,因原被告分居,儿子杨某某便由陈某单独抚养。另查明,陈某、杨某双方现均已另行结婚。
杨某不服我院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从2015年12月起,杨某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休息日上午、每年的寒、暑假对儿子均有探视权。若陈某不按照协议履行,孩子的抚养权归杨某。
现如今,杨某向我院提起申请,要求执行的内容是:寒假期间将孩子带回泗洪共同居住5天。
这是谁的悲哀?作为父亲、母亲,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且不论双方谁对谁错,谁输谁赢,谁是受害者,谁是受益者,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在申请执行的那一刻,杨某还是愤愤不已,痛诉女方不让自己看孩子,孩子看到自己也会哭。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母亲看似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父亲看似输了官司,失去了孩子。但是,双方从相爱、生子,到反目,受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年仅8岁的孩子是最最无辜的。小小年纪便要承受这些,不禁为孩子的未来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