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姜道军,男,1977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534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2幢3单元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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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执行人戴新兵,男,1973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1001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32幢二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毕小红,女,1971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410008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32幢二单元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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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执行人胡居兵,男,1964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2060010,汉族,住泗洪县健康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赵如良,男,1963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515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居委会三里组11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70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27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49B-2-503室。
被执行人周芹,女,1979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407156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49B-2-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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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执行人王克增,男,1971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060395,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1幢3单元605室。
被执行人黄京华,女,1971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100108,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1幢3单元6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笑云,男,1961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402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16栋2单元104室。
被执行人刘学英,女,1970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12004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8-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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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执行人陈仲,男,1979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01043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纬二路7号双河酒厂。
被执行人陈小婉,女,1984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40712106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纬二路7号双河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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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执行人王化兵,男,1970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06587X,汉族,住泗洪县卧龙湾小区3号楼2单元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5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许航,男,1980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231159,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向阳村7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4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胡永东,男,1969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40035,汉族,住泗洪县八一小区B幢2单元404室。
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73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00028,汉族,住泗洪县八一小区B幢2单元4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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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执行人黄鹤根,男,1953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5304254514,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一分场东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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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执行人王克书,男,1966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023638,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许台村7组10号。
被执行人丁前锋,男,1971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083614,汉族,住泗洪县太平实验学校。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何婷,女,1991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31044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邓庄村5组36号。
被执行人朱昌庭,男,1990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05383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家岗村6组8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王吉兵,男,1969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0500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太阳城24幢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1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佟丽,女,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218314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幢1单元902室。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6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2831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幢1单元9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