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9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大型载客汽车超额载客涉嫌危险驾驶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当日立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出发并陆续载客,后往泗洪方向行使,当日11时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核查,该车额定载客59人,实载旅客75人。该李某的行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至我院。
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订后增设两项,并新增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中规定,针对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该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