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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未到期,债权人仍可要求提前还款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6-02-22 17:00:39 打印 字号: | |
  祖某某因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1月12日,祖某某向朋友朱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4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将本息相加出具一份157200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两年内还清,月利率1.8%。同日,被告祖某某书写还款计划一份,该计划载明:(1)从2014年2月12日起每月至少还款4000元,每月15日给付。(2)餐巾纸厂是祖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之厂,该厂转让他人所得之款用来还款。(3)每个月工资全部用来还款。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朱某某提供的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祖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150000元,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在立据借条时约定两年还清,并制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但被告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足以使原告确信被告没有履行还款计划的诚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提前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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